当虚开骗税遇上实打风暴
2017-10-20
“某企业‘吃’黄金‘吐’钢材”“又查处出口骗税重大案件”……近来,有关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报道在全国各地陡然增加,相关犯罪似呈高发态势。事实也的确如此。记者从天津国税局获悉,去年本市查结虚开发票涉及金额超过114亿元,今年上半年查结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票涉及金额逾19亿元。虚开发票案件为何忽然多了?不法分子主要玩哪些猫腻儿?据说虚开1万元就可以入刑是真的吗?一般如何定罪?增值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比相当高,因此,这个貌似很专业的话题,其实跟咱们每个人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上半年查结虚开专票涉及金额19.24亿元
记者从国税局获悉,天津国税对涉票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虚开骗税高发势头。从全市范围内来看,2016年市国税局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共计检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342户,查结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96户,涉及发票57084份,涉及金额114.31亿元,涉及税额18.83亿元。
今年上半年,市国税又启动了五个专项行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医药批发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地炼行业专项检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和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458户,查结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06户,涉及发票19040份,涉及金额19.24亿元,涉及税额3.25亿元。
2016年以来,在公安、海关等部门协助下,国税系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出口退税退的是增值税)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查处了一批案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6476.51万元。
识破伎俩虚开如何套利
在揭秘不法分子虚开骗税的伎俩之前,不少人或许想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如何套利的。而如果您识得增值税的“庐山真面目”,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知识平台知乎上,一位从事“投融资与初创企业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司诺对增值税给出了通俗的回答,得到多人点赞。他是这样讲的:假设你和你的上家都是增值税纳税人,你们的税率都是17%。如果你进货花了117元,这笔钱其实是由两部分构成的:
100元(你进货时的不含税价格)+17元(你上家已交的税),你进货时从上家那里拿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这17元。
如果你卖货时从下家手里收到了234元,那这也是由两部分构成的:200元(你卖货时的不含税价格)+34元(增值税部分)。再具体一点:100元(成本)+100元(毛利)+17元(你上家缴的税)+17元(你缴的税)。在实际交易中,纳税户如果从上家那里拿不到增值税发票,他就会多缴税(把上家该交的部分也帮着交了);还有的纳税户,其下家不跟他要增值税发票,他就少缴了税,同时手头也有了“富余”发票。不法分子就是从这里看到了“商机”。比如,以低于票面税率的价格买来“富余”发票,再转手卖给想要发票抵扣(或意图逃税)的纳税人,自己“空手套白狼”从中赚取差价……
我们经常能看到不少“黄金票”的报道:某某企业“吃进”黄金吐出“钢材”。税务人员解释,是因为很多个人或私营业主购买黄金时没要发票(没有报销的需求,卖方再许以略低的价格等),就给卖方省下了“富余”发票,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其再转手给另一企业,在转手的同时,把商品品类由“黄金”改变成了煤炭、钢材等。由于黄金的价格相对比较贵,金额大,对不法分子的诱惑也就大,导致此类犯罪比较多。
那些虚开发票的猫腻儿
借国企做“掩体” “吃进”黄金“吐出”钢材
去年7月13日,市国税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有国企参与的代号为“7 · 13”的虚开发票案,引起广泛关注。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利用国有企业隐蔽性强、安全度高的优势,把国企当‘掩体’疯狂虚开”,天津国税稽查局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一起有组织的团体作案。该团伙收购了大量的“黄金票”后,转手倒卖给某国有企业,以此完成了“洗白”。这家国有企业拿到进项发票后,向全国1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多家企业疯狂虚开。不用说,这些“下家”均是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户”甚至是他们自己注册的公司。从2014年1月到2015年6月,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该团伙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9份,涉及金额33.67亿元,涉及税额5.73亿元。此案后来抓捕犯罪嫌疑人15名。
“这个案子最初是怎么被发现的呢?”上述国税稽查局负责人回答,在虚开之前,这家国企的营收是一年2亿—3亿元,虚开发生后,其一年营收忽然升至10多亿元,这种变化不能不引起注意。同时,其进项品类为“黄金”,而销项品类为“钢材”,即“吃进”黄金“吐出”钢材也被识破,这就坐实了虚开之名。那么,黄金“变”钢材难道不是很容易被识破吗?他解释说,此前,国税系统后台在比对一家企业进销项信息时,只能比对数据,比对不了汉字,这就导致用汉字记录的货物名称无法比对。而从2015年3月开始,该比对系统实现了升级,已经可以核对汉字了,所以,进销项品名不相符合的信息,很快就能识别出来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法分子可以做手脚的空间必然越来越小。
“李逵”去申报,“李鬼”现原形
2016年7月19日,根据审计署反馈的信息,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市公安经侦总队联手,对天津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一起涉嫌盗用其他企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抵扣税款的案件浮出了水面。
这起案件被发现的过程颇具戏剧性:这家公司万万没想到,被其盗用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那家公司,也会去申报抵扣。当“李逵”出现,“李鬼”自然也就现出了原形。进一步的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8月到2016年1月期间,取得7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8份,金额4.29亿元,税额7294.13万元,价税合计5.02亿元;2016年2月份,该公司取得海关完税凭证进行稽核比对共6份,税额1.27亿元,全部为套用其他企业进口海关完税凭证的缴款书号。最终确定该企业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对外虚开发票945份,金额7.38亿元,税额1.26亿元,价税合计8.64亿元。
不法分子常用6大“套路”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虚开骗税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虚开骗税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智能化,链条长、跨区域、隐蔽性强”等多重特征。
1.利用“富余”发票虚开。一些正常经营企业在日常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购买者不索取专用发票,导致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手头就有了“富余”发票。不法企业借此对外进行虚开,通过赚取开票费非法牟利。
2.不法分子设立专门的“开票公司”,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职业犯罪团伙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企业或收购已注册企业,以较低的开票费寻求到进项发票后,再收取较高的开票费对外虚开,从而赚取开票费差额进行非法营利。
3.职业“黄牛”分离票货实施虚开。职业虚开中间人或业务员从实际购货者(不要发票的)手中聚集大量资金,打给下游买票者,下游买票者再将资金支付给销售货物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索取发票,货物则由中间人或者业务员交付给实际购货者,使得上游销售企业被虚开。
4.“暴力虚开”。犯罪人员利用虚假申报方式,在没有进项发票的前提下,“简单粗暴”直接虚开发票,然后采取不申报的方式直接跑路。
5.虚设农产品加工收购企业虚开。部分违法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进项抵扣功能,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取得进项后,再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
6.利用财政优惠政策虚开。部分企业利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财政优惠政策对外虚开。例如某些地区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有税收返还优惠政策,部分不法企业利用这一优惠政策,通过收取适当开票费,赚取差额进行非法营利。
当前出口骗税案件,主要分为假报出口骗税和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税两类。
“假报出口”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最常见的伎俩有: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等。
除了“假报出口”以外,不法分子还有其他一些欺骗手段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主要有: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等等。
记者从天津市近年查处的出口骗税案件看到,通过“买单配票(出口环节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信息,供货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自营真代理”“串码申报”“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已成为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
“无本万利”的“支票”与低成本犯罪
市国税稽查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虚开、骗税案件高发多发,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受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的影响,也源于风险管理机制上的漏洞:
随着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登记注册门槛大幅降低,大家都感叹“现在注册一个公司实在是太容易了”,简政放权、“放、管、服”在推进过程中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违法的空间。
税制转换有机可乘。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多档税率“高扣低征”,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大量个人消费不索要发票等情况,容易使“营改增”企业产生大量留抵税额或“富余票”。同时,“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开票企业为少缴税款或应客户要求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现象比较常见。另外,新老项目抵扣核算不清,容易造成进项多抵。
毫无疑问,所有经济犯罪的背后,都少不了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对于犯罪团伙而言,那就是一张张“无本万利”的“支票”──仅仅通过在开票机上输入几个数字,就可以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明明知道那是犯罪依旧铤而走险。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出口报关单是出口退税企业最重要的两项出口退税凭证,虚开案件频发又带来了出口骗税案件的滋生蔓延。
虚开骗税高发,也与一些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有关。一些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对虚开、骗税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认识不足,或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天津国税稽查局人士感叹:“现阶段刑法中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已取消死刑,既得利益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成正比,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律师说法 虚开1万元可入罪
在有关增值税、营改增的讨论群里,经常可以看到有网友发自内心地提醒:“罪名真的非常重。一般的偷税最高7年,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话,1万元就能入罪,判刑10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果真如此吗?回答是肯定的。
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刘术丛律师解释,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提示 · 警示 虚开骗税将寸步难行
天津国税稽查局相关人士提醒,所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的企业和个人,都会被列入失信者“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来自税务、银行、公安、财政等34个部门的28大项联合惩戒。首先,你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最末一级即D级,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而且,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强化外汇管理,还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总之,虚开骗税者将寸步难行。
天津国税局提醒纳税人,要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正当理由导致实际收款单位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抵扣进项税。出口退税时,企业也要做好结汇、单证、发票审核……“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日益发达,征收管理措施日益完善,涉税违法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伸手必被捉只是早晚的问题”。企业经营者唯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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