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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2016-9-13

问:员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予以报销,请问公司能否税前列支该笔商业保险?如不能,是否可按个人薪酬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因此,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商业保险投保手续时,应将保费计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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