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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购税减征政策解读

2016-12-29

2016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购置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2017年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税率恢复到10%。根据广大汽车消费者近期提出的问题,现做出以下解答。

1.关于减征日期的解答:

对于排量在1.6L及以下应税车辆,应根据车辆的购置日期来判定应执行的税率,购置日期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即开具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2.关于限缴日期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60天期限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别提示: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车在2017年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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